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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居留

 一、签证须知   根据中波两国协议,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波黑免办签证。   根据波黑政府的决定,持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护照人员可免签进入波黑,最长可停留90天。   持因私护照中国公民进入波黑须事先办妥签证。根据波黑相关法律规定,波黑签证分为机场过境签证(A)、过境签证(B)、短期签证(C)和长期签证(D)。A、B、C类签证为有效期半年以下、停留期90天以下的短期签证,适用于过境、访问、探亲、旅游、求学培训、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等短期赴波人员,办理上述签证须提前3-30天提出申请。D类签证为有效期一年以下、停留期180天以下的长期签证,适用于赴波求学培训、工作经商等长期赴波人员,办理此类签证须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   二、申请波黑签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赴波商务访问须提供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的波黑公司的邀请信。邀请信须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访问时间及在波黑停留期间费用由邀请人负担等内容。邀请方提供银行担保证明和财产证明。   (二)赴波探亲、旅游须提供: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的邀请信,邀请信须包括邀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被邀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护照号码、访问时间、在波黑停留期间费用由邀请人负担等内容;中国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旅馆和机票预订单。   (三)赴波参加国际比赛、求学培训、工作经商需提供:波黑国家体育协会或国家奥委会的邀请函;波黑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文件;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的波黑公司的邀请信和工作许可;体检证明。   申请人须亲自到波黑驻华使馆申办签证,提供本人护照(有效期至少3个月以上)、35×45mm的彩色近照1张,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字。签证办妥后,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到使馆领取护照。   三、签证注意事项   (一)根据两国协议,中国公民申办波黑签证免收签证费。   (二)根据波黑法律,无论持何种签证入境,只有在获得工作许可后才能从事营利性工作或活动。赴波黑出行目的应与签证种类相符,以免在入关时受阻。   (三)若携带未成年人赴波黑,未成年人应单独办理护照和签证,不能在监护人护照上以偕行人方式办理,以免入关时受阻。   四、签证表格等相关信息网页   (一)波黑外国人事务局   sps.gov.ba/engleski/index.php。   (二)波黑外交部签证信息网页   www.mfa.ba/konzularne_informacije/vize/default.aspx。   (三)波黑国家边境管理局   www.granpol.gov.ba/info/。   五、入出境须知   根据波黑国家边境管理局要求,入境人员须持有效旅行证件,波黑有效签证或有效许可、临时或长期居留;驾车入境还须持有波黑认可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所有证明、保险等一系列车与车主的证明材料;在波黑停留期间须有足够资金(包括支付必要医疗保障经费),具体数额为停留期内每天150“可兑换马克”(约合75欧元);未曾被波黑驱逐、取消居留和禁止入境者,其在波黑的居留不会对波黑的国家安全、法律和公共秩序造成威胁。 返回顶部>> 海关防疫发布更新:2011-08-04  一、海关规定   波黑国家间接税管理局(www.uino.gov.ba)是波黑统一的海关管理机构,于2004年在波黑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海关管理局基础上成立,2005年1月1日起正式运作。   旅客进入波黑需遵循以下规定:   入出波黑可携带外币、波黑“可兑换马克”、旅行支票或证券总价值不得超过1万“可兑换马克”(约5千欧元),无需申报。超过这一数额则必须报关,否则一经查出,海关将根据《波黑反洗钱法》向波黑调查保卫局报告并进行惩处。   旅客在个人行李中携带的物品(包括礼物或纪念品)可免关税,但此类物品仅为满足个人以及家庭需要,不得具有贸易进口性质,其总价值不得超过200“可兑换马克”(约100欧元)。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携带香烟或酒精类物品。个人物品范围包括:衣物、卫生用品、首饰、照相机、录像机、便携式投影仪、便携式乐器、便携式录音广播设备、便携式电视机、便携式打字机、笔记本电脑、儿童车、残疾人座椅、小型体育器械和医疗设备等。   对某些特定商品(酒类、烟草等),旅客可携带的免税商品数量限制如下:   (一)烟草类:可携带下列三项中的一种 :香烟 200支;卷烟100支;烟草 250克   (二)酒精饮料类: 2升低度葡萄酒;超过22度的酒精饮料1升或开胃葡萄酒;香槟,烈性葡萄酒2升。   (三)香水类: 香水60毫升,清新剂250毫升   如果旅客进入波黑时携带的物品超过了上述规定的限制,应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旅客缴纳关税实行简化手续,如随身物品价值在3,000“可兑换马克”(约1,500欧元)以下,将按10%的统一税率缴纳。   旅客出入波黑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具有贸易性质的商品,麻醉品、有毒物品、化学品或其他危险品,武器弹药和爆炸品,其他危害波黑利益和安全的物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董和艺术品。   二、入境检疫   外国人如来自传染病疫区,进入波黑必须持有接种疫苗的证明。   波黑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规定总体上参照欧盟的相关做法和规定。旅客携带猫狗等动物进入波黑时需准备好该动物的原产地和健康证明。证明书上除了需注明动物的详细资料及所有者的身份资料,还要证明该动物健康状况良好。对于受保护的珍稀动植物波黑禁止其进出口。 返回顶部>> 居留入籍发布更新:2011-08-04  一、外国人居留政策及相关手续   在波黑停留不得超过签证有效期,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予以起诉。波黑不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一)根据波黑2008年4月16日颁布的《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1条规定:外国人可凭以下事由获临时居留:与波黑公民结婚或保持事实婚姻状态;家庭团聚;从事教育、科研、艺术、体育或咨询性活动;获有工作许可;从事私营企业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或对波黑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从事宗教活动;拥有波黑境内不动产产权;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原因,如出于波黑作为国际协定缔约国所承担的责任等原因。   1、外国人只有持长期签证(D)入境,才有机会申请临时居留。   2、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一年,外国人持有护照的有效期必须比临时居留期限至少多3个月。   3、因人道主义原因颁发的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半年。   4、外国人只能以申办临时居留的事由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二)根据波黑《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9条规定,外国人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获长期居留:   1、获得波黑临时居留并在波黑境内连续居留5年以上,有充足和定期来源的财力。   2、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居所;有长期的医疗保险。   3、一年内在波黑以外居留不超过90天,仍视为连续居留。   波黑不为教育、临时或国际避难、维也纳外交领事公约等规定的法人、志愿者活动、医疗或参与对波黑具有重大意义项目等事由颁发长期居留。   办理波黑临时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具体手续可参见波黑外国人事务局网站:www.sps.gov.ba/engleski/informacija.php。   二、国籍与移民政策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波黑国籍可以通过加入国籍的方式获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9条规定:申请波黑国籍的外国人可以通过满足下列条件以加入国籍的方式获得波黑国籍:   (一)年满18岁;   (二)已经在波黑境内至少居留8年;   (三)熟悉一种波黑主体民族的语言;   (四)未曾被波黑司法机构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驱逐出境或拒绝入境;   (五)自提交申请之日之前8年内,没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超过三年以上徒刑者。   (六)除原国籍国与波黑签订有承认双重国籍协定者外,获得波黑国籍后主动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失去原国籍。   波黑外国人事务局为入籍事务的主管部门,其常用联系方式为:   电话: 00387-33-772950。   传真: 00387-33-772982。   网址: www.sps.go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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